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辅警陈某某协助民警梁某某、龚某某在新兴县新城镇1933门口旁边的美宜佳商店处置警情,经现场调查,被告人刘某某喝醉酒后在美宜佳超市闹事,躺在地上不愿离开。民警经查询,得知刘某某父母的联系方式 ,并致电刘某某父母过来接刘某某回家,在此过程中,刘某某辱骂民警,并抢夺民警手机,后来民警将刘某某传唤回城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在带离的过程中,刘某某在粤W****警车内不配合工作,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用脚踢、用拳头向辅警陈某某的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掐辅警陈某某脖子等,以致民警被逼停车。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谢荣丽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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