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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4********,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刑事拘留;16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赖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本市武某某地铁3号线红牌楼站站厅B通道口处时,遇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民警严某某和辅警林某某要求查验其身份证。被告人刘某某不配合、用手推搡民警,被民警带至地铁警务室后仍不配合,抓住民警严某某的上衣和领带,将严某某往铁皮柜上撞击数次,致严某受伤、上衣和领带被扯坏、警号被扯掉一半,后被辅警拉开。经医院诊断,民警严某受伤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和胸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监控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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