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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徒步走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期门口处,随即对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进行打砸,并将**小区**期门口保安亭的玻璃砸碎,刘某某将玻璃砸碎后就准备离开。被害人杨某某是当时在**街道办事处**小区**期保安亭值班的保安,其见刘某某打砸后准备离开便上前去阻拦,同时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报后,先行指派路面巡逻辅警汤某某、廖某某二人前往维护现场秩序,巡逻辅警汤某某、廖某某二人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正在殴打杨某某,随即表明身份上前劝阻,刘某某见状便对辅警汤某某的胸口部位及左手手肘进行殴打,导致辅警汤某某受伤。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刘某某控制住,并传唤至陈江派出所接受调查。经仲恺人民医院诊断,辅警汤某某的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刘某某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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