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恩阳区**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8时许,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警大队辅警张某某根据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警大队《关于全国文明城市集中创建阶段工作方案》的安排,在恩阳区登科街道义阳一街北巷依法执行交通管理职务,对违章停放车辆进行抄告并在车身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8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对张某某给违章停放在该路段的刘某某侄子柯某某的号牌为粤X*****的小轿车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满,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随后刘某某对张某某采用抓扯、扇警帽、使用垃圾铲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的方式,阻碍张某某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张某某右上肢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刘某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张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违停告知单、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警大队《关于全国文明城市集中创建阶段工作方案》、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巴中市恩阳区**街道**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388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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