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昌**有限公司法人,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户籍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青苗赔偿等事项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的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昌东派出所民警带至昌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甲到派出所后不配合调查,昌东派出所副所长涂某某和民警廖某某等人在一楼大厅向刘某甲了解情况,但刘某甲家属刘某乙以刘某甲身体不适为由欲强行将刘某甲带走, 民警欲将刘某乙及一起参与阻挠执法的刘某丙带往办案区,刘某甲见状,遂从涂某某后方用左手卡了涂某某的脖子一下,并用右手朝涂某某后颈部打了一拳,之后便坐在地上。案发后,刘某甲通过赔偿取得了涂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于案发当日在昌东派出所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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