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案发前系工作单位**局**建筑公司**。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5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工地生活区内,用脚踹、用手抓打正在执行出警任务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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