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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19*9*70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永城市**镇王善庄村**寨西组0**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4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永城市陈集镇卫生院外科诊疗室诊疗时滋事欲殴打医生,永城市公安局陈集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刘某某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用拳头击打民警杨建头面部,致其脖子被抓伤、上嘴唇及头部被打肿。被带到派出所后,又摔坏醒酒椅,将副所长梁洪奎的嘴部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梁**陈述;

3、证人丁**、解**等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物证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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