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铁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深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延误乘车,到广州东站二楼长途售票厅12号窗口办理退改票,在与售票员交流过程中发生争执,刘某某使用拳头、窗台的POS机击打窗口玻璃,随后又走到售票厅外拾起一个金属框架。闻讯赶至现场的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口头劝阻,刘某某不听劝告,使用金属框架继续打砸售票窗口玻璃。民警见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控制措施,反遭刘某某暴力抗拒,刘在手中的金属框架被夺后挥拳击打民警宋某某,并在抗拒过程中将宋某某推撞在售票厅墙壁上。后民警协力将刘某某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属框架、损坏的POS机等物证和执勤民警的人事命令、警察证复印件、执勤排班表、工作职责说明等书证;2.民警宋某某、李某某、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视频勘验等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田泓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8张。
3.物证金属框架、POS 机暂扣于深圳铁路公安处,待判决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