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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胡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该辖区大刘西村王玉芝报警称,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门口谩骂。接警后,民警郑松、苗振带领辅警周斌、高峰、徐辉出警,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出警人员郑松鼻子打伤致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玉芝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录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中华

检察官:成汝庆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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