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5时许,梨树县公安局泰安派出所民警王某、辅警刘某乙在梨树镇八里庙村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王某实施殴打。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经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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