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镇**村人,2016年2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本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及妻子陈某某的2张银行卡交由袁某某(在逃)等人使用并获取好处,后刘某某又收购姜某某、韩某某、蒋某某、吴某某、葛某某的银行卡共计10张交由袁某某等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好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4、证人姜某某、韩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高 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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