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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按照一名叫做“刘大哥”的男子指示,用“刘大哥”提供的手机卡55次收取上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的成套实名银行卡、U盾、手机卡,再用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40次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物品寄送给广东、福建等地的下家,收取“刘大哥”给予的3700元报酬。2019年4月29日,刘某某被抓获后,再次收到顺丰快递,该快递包裹内有10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电话卡和相关密码便签纸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10套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快递收发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玉平

检察官助理:方继春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宜宾市叙州区**镇**小区**栋**楼**号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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