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以可以给黑、白户办理银行贷款下款多、无利息为由,组织谷**、王**、刘**等人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办理了6张银行卡(谷**2张、王**2张、刘**2张)、3个营业执照、3个对公账户、3个公司印章、3个法人印章、3个U盾、手机卡多张;并负责他们在办理过程中的吃、住、行,还承诺办好所有资料成功后每套给他们几百块钱的好处费。然后将这些资料全套买给一个男子(身份不详),从中获利1万元整。2019年7月19日、20日受害人王*被骗的20余万元,通过资金流水查询发现其中的16万元分别转支到:1、法人谷**开办的西华县****家具厂(对公账户:1717022609200009****);2、法人刘**开办的周口**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655830104000****)3、法人王**开办西华县**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621483553523****)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谷**、王**、刘**、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买卖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新武、徐桂芳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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