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3********,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11年12月9日因犯行贿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8年10月31日因妨害作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高密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日晚,罪犯王某甲到王某乙经营的火烧店购买火烧时与王某丙及王某丙之父王某乙因言语不和打架,王某甲扬言不准王某乙经营的火烧店开门营业。王某乙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甲说情,十余日后,王某甲同意王某乙开门营业但称此事还没有了结。王某乙担心生意还是不能正常经营遂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跟王某甲说情想要和王某甲彻底化解矛盾,后被告人刘某某称王某乙想要化解矛盾需要10万元钱。王某乙怕不能和王某甲彻底化解矛盾导致生意受影响就将1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某。
2018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告人刘某某退回王某乙10万元,后刘某某又以支付利息的名义给王某乙5万元,并指使王某乙出具借贷关系收到条,为使其在2013年收取刘某某10万元钱及罪犯王某甲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让鞠某某和王某乙说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2013年王某乙给刘某某的10万元是借款,并让王某乙及其家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不提王某甲纠集人员不让王某乙经营石磨火烧店开门的事,导致王某乙、王某丙在2018年10月29日接受高密市公安局询问时作虚假陈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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