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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艺术培训学校工作,户籍地为武汉市新洲区**街**街**号。因涉嫌失火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本市江岸区**村**号**楼**,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后放在堆满易燃杂物处的走道充电。2020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因该电池在走道内充电,电池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火灾,造成租住在三楼的被害人龙某某死亡,被害人陈某某左手手指烧伤,被害人田某某身上多处烧伤。经检验,被害人龙某某符合生前烧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经过的说明;5鉴定文书、检验报告;6.火灾事故认定;7.火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规充电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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