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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并交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种植芒果,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森林防火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小组“**地头”自家地内烧烂渣堆,其在耕地边(与林地交界处旁)烧的一堆烂渣烧进林地后,引发森林火灾。经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对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的林业现状鉴定:过火林地位于思茅区思茅港镇莲花塘村集体林内,属思茅港镇106林班5、6、7小班;起火点坐标:X661065、Y2502682;过火现场1个点,过火总面积13.3486公顷(133486平方米),其中乔木林12.5982公顷(125982平方米),耕地0.7504公顷(7504平方米);火场未造成林木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照片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关于刘某某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登记申请表,思茅区气象局天气证明,情况说明,思茅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通告,说明,关于认定刘某某涉嫌失火案起火点情况说明,关于办理计划烧除用火许可证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艾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关于***镇**村***小组集体林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的林业现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森林防火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的打火机现暂扣于思茅区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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