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松山区王府镇沟门村大东梁上坟烧纸时不慎将杂草引燃,造成林地失火。经被告人刘某某与当地群众奋力扑救于当日13时左右将火扑灭,火灭后刘某某向到达现场的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投案。经鉴定,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沟门村大东梁过火有林面积75.9亩,过火地块烧死油松树36株,立木蓄积1.1立方米,烧死山杏树336株、油松幼树715株,无立木蓄积。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过火林地权属人李某甲、李某乙经济损失,并得到李某甲、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过火林地权属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另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辉
助理检察员:隋晓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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