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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案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镇**村一组自家农地里用一个绿色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火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树种有烧毁栎柴树、松树、桦木树、灌木和杂草等,经盘州市森林公安局委托盘州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检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492.5亩,其中耕地面积305.1亩,有林地面积187.4亩,有中龄林地142.1亩(盘州市125.1亩,普安县17亩),幼林地45.3亩(盘州市25.7亩,普安县19.6亩)。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失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6617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过火有林地面积187.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诉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均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君武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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