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六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浦城县,现住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成为失信人员且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在石狮市以支付小额货款方式骗取被害人货物,后大部分以低于成本价在天猫平台“**服饰旗舰店”销售,套取货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赌博等并逃匿。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石狮市**街道**路**号被抓获时,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财物人民币2674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至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以每套人民币33-35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共计人民币190160元,并亏本销售。期间,为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某陆续支付少量货款,并在被害人张某某讨要货款时向张某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信息。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1970元。
2.2019年10月8日至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以每套人民币29元或每件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服装共计218282元,并亏本销售。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仅陆续支付少量货款,并在被害人罗某某讨要货款时,以虚假身份信息与罗某某签订书面合同。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55442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运动套装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共计人民币26741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传苗
检察官助理洪佳杯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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