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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欲以被告人刘某某个人名义租赁汽车再将所租汽车抵押给其他人的方式获利。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与“中间人”莫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星沙见面并向其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的照片作为其向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公司融资租赁1台观致牌5汽车的申请资料。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两名男子(在逃)的陪同下至本市星沙后转账人民币15000元予莫某某、其遂转账2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1999元予周某某并由其转账人民币8999元予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人刘某某融资租赁上述汽车的首期租金。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及陪同的两名男子与周某某、莫某某、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公司的业务员廖*等人均至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盘古庙停车场,被告人刘某某遂在现场与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接收牌照号码为湘******的观致牌5汽车;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与陪同的两名男子驾乘上述汽车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6日,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发现安装在湘******汽车的GPS定位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宁**公司的职员姜亮遂在西宁市找到驾驶上述汽车的藏民交涉并向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机关报警。经价格认定,涉案湘******汽车价值人民币1072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芙蓉区被“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公司”的职员贺**抓获并扭送至本市公安机关。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资料、汽车租购(个人)申请书、收条、银行划扣授权书、涉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清单1份、验车单、车辆交接单、涉案汽车交接现场照片、涉案汽车注册登记信息表、涉案汽车行驶证影印件、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影印件、110警情信影印件、涉案汽车的GPS定位图、银行客户开户信息、银行流水、银行回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报案人贺**的陈述、被害单位职员廖**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汽车的价格认定;6.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5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应当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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