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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捕前住涿州市**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偿还到期借款并获得赌博资金,在明知该房产土地手续无法正常过户的情况下,与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骗取朱某某购房款40万元。在与朱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刘某某趁机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将朱某某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替换。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取的购房款其中20万元用于归还抵押借款,另外20万元用于挥霍;

2.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借款理由,骗取任某甲9万元用于挥霍;

3.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借款理由,骗取商某某11万元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涿州市住建局综合审批科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任某乙、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商某某、任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40万元,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競巍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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