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5〕5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82001963********,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社**村**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5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伪造了“深圳市**贸易公司”的印章,制作了虚假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等相关房产权属材料,以虚构的装修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与被害人方某某签署抵押借款合同,收取被害人方某某800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伪造了“深圳市西乡街道办事处”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印章,制作了虚假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漏违法建筑普查报收件回执”及“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等相关房产权属材料,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与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签署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收取被害人陈某某48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由陈某某委托李某某向被告人支付)、被害人李某某19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从上述三名被害人处共收取了1472万元人民币,除归还了272万元人民币外,尚有1200万元人民币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资料、被害人的报案人材料、借据、涉案房产相关资料、涉案公司工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张某琴、张某菊、华某国、赵某东、李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东、李某波、陈某亿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文书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授意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民 陈国杰
2015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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