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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隐瞒真相处分财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雁

检察官助理:魏文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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