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原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和县,住山西省平定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号。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李某某购买高年化率的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的事实,分别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7月7日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并收取李某某共计50万元理财款。被告人刘某某收到理财款后未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将钱款陆续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7万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 郭凯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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