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8〕25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路**号**,现住在深圳市**区**路**栋**,因合同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受害单位****法人代表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副总经理周**,经周**介绍得知其公司可以开具备用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贷款,后经周某**介绍认识其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双方在被告人刘**办公室(本市*****)经多次洽谈后,于同年9月13日在上述地址签订了《票据融资操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为受害单位开具总额为美金25亿元的信用证,首单面额为美金1000万元,开证费用为面额的0.3%。2013年1月17日,受害单位将开证费人民币313725元转入被告人刘某甲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中,被告人刘某甲收款后一直将信用证开具给受害单位,且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失去联系,**公司也人去楼空。
被告人刘某甲经上网追逃,于2018年8月17日在深圳市********咖啡店内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公司工商资料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勇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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