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巷**号,住户籍地。2019年5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6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7日,秦某某(已判刑)找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冀A*****)后,找常某某、王某某作担保人,并指使其子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冀A*****)作抵押,向辛集市**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沙石料运输)。该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秦某某,借款到期后,秦某某拒不归还。2018年1月31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5月11日,辛集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刘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辛集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辛集市**有限公司还清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辛集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起诉状、送达回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据、继续担保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表、申请书、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同案犯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抵押物作抵押,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滑俊杰
检察官助理:马子清
2020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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