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街**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2019年4月3日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株洲铜锣湾广场三楼要开发作为餐饮娱乐场所对外招商引资,2004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冯某某(未到案)等人,以虚假出资方式注册株洲铜锣湾广场**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未实际取得株洲铜锣湾广场三楼餐饮娱乐项目开发权的情况下,以株洲铜锣湾广场三楼餐饮、娱乐项目装修招投标为名,通过熟人找装修公司来投标议标,收取装修施工单位报名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并对每家来投标的装修公司均承诺将工程交给其做。自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朱某某、林某某等人或者单独作案,骗取中国十九冶工程公司等8家装修公司共计35.1万元,刘某某个人非法获利8万多元。具体如下:
1、骗取福建省**公司吴某甲6万元。其中2005年1月16日骗取图纸押金2万元;2005年1月22日,骗取投标保证金4万元;
2、骗取海南**公司彭某某4.2万元、其中2004年12月31日骗取报名费0.2万元;2005年1月17日骗取议标保证金4万元;
3、骗取深圳市**有限公司周新柏2.2万元,其中2004年11月25日骗取报名费0.2万元,骗取图纸押金2万元;
4、骗取中国**公司梁某某4.4万元、其中2005年2月2日骗取工程图纸押金2万元,2005年2月7日、2月14日骗取制作工程预算费共计4000元,2005年3月11日骗取议标费2万元;
5、骗取南京市**公司魏某某6万元;其中2004年12月29日骗取图纸押金2万元;2005年1月28日,骗取投标保证金4万元;
6、骗取广东省**公司卓某某4万元、其中2004年12月,骗取图纸押金2万元;2005年1月16日,骗取议标费2万元;
7、 2005年1月25日,骗取深圳市**公司吴某乙议标保证金4万元;
8、骗取深圳市**公司谭某某4.3万元。其中2005年1月以疏通关系名义骗取3000元;2005年3月7日骗取协调费2万元;2005年3月31日骗取考察费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自2005年案发后即潜逃在外,2012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网上追逃,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林某某刑事判决案卷材料:
3.证人谢某某及本案同案犯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魏某某、卓某某、吴某乙、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飞舟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2份;
3.证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
4.被害人名单如下:
谭某某 男 28岁 长沙市**城**室
吴某乙 男 55岁 广东湛江市赤坎区**街**号
卓某某 男 56岁 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巷**号
魏某某 男 48岁 南京市泰准区**小区**号**
梁某某 女 65岁 娄底市娄星区**院内**
周某某 男 44岁 湘潭市雨湖区**宿舍
彭某某 女 53岁 长沙市**宿舍**栋**号
吴某甲 男 40岁 福州市**街**小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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