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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05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刘某甲,女,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房,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3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谭某某(另案处理)变更成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楼),自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先后招揽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作为公司管理和业务人员。

**公司对外宣称经营古董、古玩藏品鉴定、展览、拍卖等业务,吸引被害人至该公司委托鉴定、代卖收藏品。由陈某某负责对被害人所持藏品进行鉴定,谎称藏品稀有,由彭某某、吴某某等业务人员诱骗被害人对藏品作出过百万甚至数百万元不等的虚高定价,谎称该公司能够通过举办展览会、拍卖会、刊登杂志等形式将被害人的藏品高价交易或者拍卖,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委托展览服务合同书》等所谓的服务合同,并以鉴定费、拍卖费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以此诈骗被害人的钱财。经审计,24名被害人被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68500元。

经查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2月入职**公司,担任公司行政主管和客服部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运作,审核并代表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委托展览服务合同书》,同时负责被害人藏品的保管、展览、拍卖。

广东省文物局证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该局许可的文物经营、鉴定和拍卖的资质。广东省文物鉴定站核实,陈某某不属于该站工作人员,不在该站文物鉴定人员名单之中,亦不是我省文物鉴定委员、不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名单之中。经对涉案六枚钱币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邓某某的钱币均为真品,价值均为人民币5元;被害人黄某某的钱币为真品,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的钱币均为仿制品。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古钱币、《委托展览服务合同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审讯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庆

201991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6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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