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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东园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屋系自己所有的事实,并以伪造的该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进而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在支付借款人民币1755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逾期未还款,并更换联系方式躲避被害人王某某催要借款,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提出控告,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关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延文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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