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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昆明科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谎称其在香格里拉接触到一个厨具项目需要借昆明科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业务洽谈,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业务开支为由向郑某某骗取资金8万元。2013年12月12日至1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郑某某提供虚假的项目合同、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收据等材料,并以需要交纳竞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检察官助理:邱凤仙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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