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原籍。1997年3月24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底,被害人丁某某通过其朋友王某某得知沁源某煤矿有掘进项目,其便安排王某某、卢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见面。双方见面后,刘某某对王某某等人谎称其系某集团某煤矿某掘进项目财务负责人、主管签订合同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大舅哥,可以承揽上该煤矿某掘进项目,取得了王某某等人的信任。2018年12月15日,刘某某和丁某某等人在长治市潞州区某街某饺子馆内签订合作协议书,收取丁某某项目定金7万元整。后刘某某未办成项目,也未退还被害人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合作协议书、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乃萍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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