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8**3***,汉族,初中毕业,永城市**帝园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永城市*城区***路1**号(户籍所在地:永城市***镇**村**组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9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承建其开发的小区“永*.第*大*”3号楼工程为名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其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工程交他人承建。在李某多次追要的情况下,案发前刘某某退还李*现金30000元。案发后,刘某某又退还李某现金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陈述;
3、证人郝某某、张某某、周某证言;
3、建筑工程合同、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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