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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村**号。2011年8月5日、2012年11月22日、2014年3月16日先后三次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500元、500元、5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陈某乙谎称其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17组有187亩林地、山场、荒田及37亩山塘、荒田小路,且上述山场、林地等所在区域即将被政府征收用于建设泰国风情度假村项目,并与陈某乙谈好将上述山场、林地等全部转让给陈某乙,先后与陈某乙签订了水塘、荒田小路、林地、林权转让合同,后又对陈某乙称山场、林地被征收有两套安置房指标可以低价购房,与陈某乙谈好将该两套安置房以成本价转让给陈某乙,并以上述事由先后多次从陈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信息、前科材料、转让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印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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