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成立安徽****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凤台县**镇以****有限公司拟在**产业园建设**项目申请立项。2014年10月11日,凤台县发改委下发“关于凤台县**项目备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该项目在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待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发改委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前期运作的过程中,刘某某未筹备到足够的项目资金,在政府分两次对该项目所需土地挂牌出让时,刘某某均未参与竞拍,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刘某某已经无力进行项目正常运营,但其仍然将该工程的厂房建设工程承包给他人,并索要高额工程保证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承建**项目合同,并收取陈某甲100万元的保证金。陈某甲依据合同准备施工时,多次遭到村民阻拦,后发现安徽****有限公司的并未取得该项目的土地合法使用权,不具备施工资质,陈某甲随多次找到刘某某要求返还100万元保证金,刘某某一直未归还并失去联系。
2、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项某某签订承建**项目合同,并收取项某某30万元的保证金。随后项某某提出进场开工建设,刘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后项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30万元保证金,刘某某一直未归还并失去联系。
3、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签订承建**项目合同,并收取陈某乙等四人的50万元保证金。陈某乙等人多次提出开工建设,刘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并于2015年7月7日写下承诺书,承诺陈某乙的施工队于2015年8月2日进场施工,但承诺未兑现,且缴纳的保证金也一直未归还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共1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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