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3********(22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艾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楼**单元**室的房屋以4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给付艾某某购房订金45,000元,并要求艾某某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甲名下,其用王某甲名下房屋产权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再将剩余房款给付艾某某,艾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随即将房屋过户至王某甲名下,刘某某以王某甲名下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信用社抵押贷款29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放款当天偿还杨继恒的部分欠款后逃跑。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与艾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艾某某的损失,取得艾某某的谅解。

2、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其妻雷婷婷名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宅楼(房权证号阿城区字第2013******号)房屋产权证向被害人王某乙抵押借款100,000元;2014年5月6日刘某某再次以该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向王某乙借款10,000元,并由祁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得款后刘某某潜逃。经鉴定:刘某某所抵押的房权证(房权证号阿城区字第2013060161号)系伪造。

经侦查刘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协议、更名协议书、收房款明细、房屋登记档案图像、房产档案查档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艾某某、王某乙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丽颖

2019年12月23日

附:1.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2.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