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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万某某**厂法人代表,住万某某康乐街道联兴****曾因诈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812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刘某某于2019年底在万载注册成立万某某依妮制衣厂,为骗取他人投资,刘某某伪造了一份宜春市教育体育局与万载依妮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宜春市教育体育局委托依妮制衣厂制作小、初、高学校校服,合同订单总额为7904.4万元。合同伪造好后,刘某某和刘某甲、韩某、魏某某等人说他与前宜春市市委书记颜某某关系好,通过颜某某拿到了一个几千万的校服订单,为骗取刘某甲等人的信任,刘某某带着刘某甲一同前往宜春市政府谎称与教育局局长签订合同,到市政府后刘某某以送礼为由一个人上楼,之后刘某某带着伪造合同下楼并给刘某甲等人看。刘某某以购买设备、设备运费的名义向刘某甲收取2万余元费用,以购买材料为由收取魏某某2.8万元,因租赁厂房没有费用,刘某某邀请张某某(张某)入股,并收取张某某4.4万元现金及6万元厂房租金作为入股金。刘某某收取上述人员款项时均承诺此笔费用将算作以后的资金。

2、因工厂装修及购买机械设备缺资金,刘某某以承包万某某依妮制衣厂食堂为由收取彭某某承包食堂保证金1.4万元。2020年4月25日刘某某与巢某某签订依妮制衣厂食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只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就可,合同签订后巢某某共支付(微信转账)了4万元食品安全保证金给刘某某。2020年5月12日刘某某还与刘某乙签订了一份依妮制衣厂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并收取了刘某乙5万元保证金。事发后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彭某某、巢某某、刘某乙的保证金,万某某依妮制衣厂至今未开张营业。 

3、2019年9月份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丙,刘某某称其在大连的一个亲戚是做尾货生意的,需要在广东寻找尾货货源,并以资金不够为由邀请刘某丙投资,并口头承认赚取的利润两人平分。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2日刘某丙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共给了刘某某3.45万元做为尾货生意的股金。2020年1月中旬,刘某某又跟刘某丙说他与江西洪城监狱签订了一份监狱服刑人员食堂食品配送合同,因为年关将至需要购买大量的食物,需要一大笔资金为由邀请刘某丙入股,2020年1月13日至16日刘某丙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转了18.35万元给刘某某。为获取刘某丙的信任,刘某某每次均会将盖有洪城监狱公章及朱某某(监狱工作人员)签字的食品验收单发给刘某丙看,期间刘某某还发了一张洪城监狱打款给赣县依妮制衣厂的银行进账单给刘某丙。经办案民警前往洪城监狱核查,朱某某称从未与他人签订过监狱服刑人员食堂的食品配送合同。

刘某某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共骗取他人财物47.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承包合同、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巢某某、刘某乙、彭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万载依妮制衣厂衣物加工、食堂承包合同以及万载依妮制衣厂与南昌洪城监狱食品配送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了万载依妮制衣厂与宜春市教体局、南昌洪城监狱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肖云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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