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91号,无业。于2012年1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3年6月10日被刑满释放。于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同日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23日18时许,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100元冰毒毒品,刘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雷州市客路镇谢家村废品站附近交易。随后,梁某某和刘某某来到约定地点,梁某某付给刘某某100元,刘某某贩卖1包毒品给梁某某。交易完毕后,民警准备抓捕刘某某时,刘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民警接受梁某某交来向刘某某购买的冰毒毒品1包,经称重,该包毒品净重0.5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6年6月27日14时许,梁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刘某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刘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雷州市客路镇田头学校附近交易。随后,梁某某和刘某某来到约定地点。梁某某付给刘某某100元,刘某某打开驾驶的摩托车座椅准备拿毒品给梁某某时,即被正在附近伏击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刘某某摩托车上缴获毒品1包,在刘某某身上缴获手机1部,在梁某某身上扣押毒资250元。缴获的毒品经称量净重3.06克。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经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并且曾经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3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毒品、毒资均保管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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