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05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居地: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份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奎文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4月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坊子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2020年7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疫情原因未能羁押,遂在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潍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采取将自己的照片粘贴到拣来的潘某某的驾驶证上的方法,对潘某某的C1驾驶证进行变造并持有;2017年12月6日22时1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微型轿车行驶至坊子区**街**路**坊**队执勤民警,在要求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时,被告人刘某某向执勤民警出示其变造的潘某某的驾驶证并欲以变造的驾驶证人潘某某的身份接受处罚时被发现,后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以刘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变造的机支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变造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材料、情况说明、证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元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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