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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变造居民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捡拾名字为曹某某的A2驾驶证一份,后将驾驶证照片撕下粘贴为自己的照片。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临沂市兰山区**镇**道**路交汇处南100米处,向例行检查的交警出示该驾驶证时,被当场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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