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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9********,汉族,大专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非中共党员,******辅警,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浦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协警的职务便利,违规为***看守所陆某某等22名在押人员向外界传递信息、购买香烟、缴存生活费等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在押人员亲友好处费合计40131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浦北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4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郝某某、陆某某等47名证人证言;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40131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00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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