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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身份证号5322011969********,汉族,大学文化,曾任麒麟区**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现在麒麟区**学校工作,现住址:麒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6月20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麒麟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涉案金额36.1万元。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刘某某在担任麒麟区越州镇中心学校校长、越州镇“改薄”项目副指挥长期间,在越州镇相关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学楼、综合楼、运动场、“改薄”项目等工程工作中,为工程承建商李某某、吴某某、彭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工程获取、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便利与支持,并先后多次收受以上4人送其的贿赂款共计36.1万元人民币。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麒麟区越州镇中心学校校长、越州镇“改薄”项目副指挥长期间,在越州镇示范小学教学综合楼、越州镇中心幼儿园、越州镇上坡小学教学综合楼、越州镇改薄项目“一标段”等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承建方李某某在工程获取、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便利与支持,以及帮助李某某朋友的孩子上幼儿园等事项上先后多次收受李某某送其的现金共计13.5万元。

2.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麒麟区越州镇中心学校校长、越州镇“改薄”项目副指挥长期间,在越州镇新田小学教学综合楼、黄泥堡小学教学楼、越州镇二中学生宿舍、越钢小学学生食堂、越州镇“改薄”项目二标段至四标段、越州二中教学综合楼等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承建方吴某某在工程获取、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便利与支持,先后多次收受吴某某送其的现金共计10万元。

3.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麒麟区越州镇中心学校校长、越州镇“改薄”项目副指挥长期间,在越州镇竹园小学教学综合楼、越州镇一中学生宿舍、越州镇第一中学运动场等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承建方彭某某在工程获取、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先后多次收受彭某某送其的现金共计7.6万元。

4.2015年10月及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麒麟区越州镇中心学校校长、越州镇“改薄”项目副指挥长期间,在**镇**路小学教学楼综合楼、大梨树小学教学综合楼(含操场)等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以上工程承建方宋某某在工程获取以及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提供便利与支持,先后两次收受宋某某送其的现金共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宋某某、刘某甲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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