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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三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1********,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级),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遵义市**常务**、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等十人在人大代表连任、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十人所送现金人民币103.5万元,价值人民币4.491万元的茅台酒,共计折合人民币107.99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杨某某15万元

2016年,遵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换届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遵义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遵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杨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分管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职务便利,向时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大常委会**周某某打招呼,帮助杨某某连任遵义市第五届人大代表。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杨某某先后六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具体为:

2013年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刘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万丽酒店其住宿的房间内收受杨某某给予的2万元。

2013年9月,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杨某某给予的5万元。

2014年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刘某某在贵阳市金阳酒店其住宿的房间内收受杨某某给予的2万元。

2015年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刘某某在贵阳市贵州饭店其住宿的房间内收受杨某某给予的2万元。

2016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原遵义市*甲会原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给予的2万元。

2017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原遵义市*甲会原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给予的2万元。

2.收受王某某18.5万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贵州省委党校原教师王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常务**的职务便利,向时任道真组织部**潘某某、时任赤水市人社局**唐某某、时任遵义运输集团**简某某打招呼,为王某某与他人合伙在遵义市道真县和赤水市开办计算机培训班,获得桐梓到贵阳客运班线经营权提供帮助。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06年至2013年,王某某先后六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8.5万元,具体为:

2006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王某某给予的1万元。

2008年初,刘某某在贵遵高速乌江收费站附近的一家餐馆内收受王某某给予的1万元。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某在遵义市区一家餐馆内收受王某某给予的5万元。

2009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某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给予的1万元。

2012年4月的一天,刘某某在遵义汇川区南京路某办公楼附近收受王某某给予的10万元。

2013年9月,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公园内收受王某某给予的0.5万元。

3.收受陈某甲13万元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受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向时任遵义市城管局**吴某某、时任习水县县长陈某打招呼,为遵义市中心城区亮化项目工程、习水县习酒大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尾款拨付提供帮助。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13年至2019年,陈某甲先后八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具体为:

2013年初,刘某某在其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1万元。

2013年9月,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公园内收受陈某甲给予的2万元。

2014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1万元。

2015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1.5万元。

2016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1.5万元。

2017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2万元。

2018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2万元。

2019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2万元。

4.收受袁某某11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受遵义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向时任习水县县长陈某、时任播州区**肖某某打招呼,为习水县国有林场旧房改造二标段项目工程、播州区第三人民医院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16年至2019年,袁某某先后四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1万元,具体为:

2016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袁某某给予的2万元。

2017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袁某某给予的3万元。

2018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袁某某给予的3万元。

2019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袁某某给予的3万元。

5.收受陈某乙10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受遵义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向时任桐梓县政法委书记的谢某某打招呼,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措施提供帮助。为感谢刘某某的帮助,陈某乙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6.收受卢某某现金10万元、价值0.0959万元的茅台酒一瓶

2011年5月,刘某某受时任遵义市正安县县委**、常务副县长**卢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常务**的职务便利,为卢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刘某某同意予以考虑。为感谢和得到刘某某的帮助,2011年10月,卢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宾馆附近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价值0.0959万元的普通茅台酒1瓶。

7.收受李某现金9万元、价值1.4554万元的茅台酒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受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遵义市*乙会**的职务便利,分别向时任遵义市湄潭县副县长**陈某某、时任湄潭县县委书记**魏某某打招呼,为李某承接湄潭县黄家坝镇牛场至平安段***镇油路工程、湄潭县教育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11年至2017年,李某先后五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9万元、4瓶普通茅台酒、2瓶15年茅台年份酒,具体为:

2011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李某给予的3万元、2瓶普通茅台酒(价值0.1918万元)。

2013年初,刘某某在贵阳市一餐馆收受李某给予的2万元、2瓶普通茅台酒(价值0.3038万元)。

2013年9月,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公园内收受李某给予的1万元。

2014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公园内收受李某给予的3万元。

2017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会议会址附近的路边收受李某给予的2瓶15年年份茅台酒(价值0.9598万元)。

8.收受陈某甲9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受时任习水县文化馆**馆工作人员陈某甲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向时任习水县县委书记**向某某、时任习水县县长**陈某打招呼,为陈某甲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16年至2019年,陈某甲先后三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9万元,具体为:

2016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陈某甲给予的5万元。

2017年6月,刘某某在遵义赤水市其住宿的酒店房间收受陈某甲给予的2万元。

2019年4月,刘某某在遵义市行政中心人大****会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2万元。

9.收受唐某某现金6万元、价值2.9397万元的茅台酒

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受遵义华南企业集团遵义**企业集团**唐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向时任新蒲新区党工委书记张某某打招呼,为新舟**镇金钟**特色集镇**项目工程尾款拨付提供帮助。为得到和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07年至2019年,唐某某先后八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18瓶普通茅台酒、3瓶15年茅台年份酒,具体为:

2007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瓶15年茅台年份酒(价值0.1588万元);

2008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瓶15年茅台年份酒(价值0.2688万元);

2009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件6瓶装普通茅台酒(价值0.4134万元);

2013年9月,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5万元;

2015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件6瓶装普通茅台酒(价值0.7194万元);

2016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瓶15年茅台年份酒(价值0.4799万元);

2017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万元;

2019年初,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地收受唐某某给予的1件6瓶装普通茅台酒(价值0.8994万元)。

10.收受张某2万元

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受商人张某请托,利用其担任遵义市*甲会**的职务便利,向湄潭县县委书记**魏某某打招呼,为张某在湄潭县投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感谢刘某某的帮助,2016年春节前,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市人大**会原办公室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相关的工程施工合同、招商引资协议、茅台酒厂出具的《关于茅台酒市场零售指导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07.99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学坤 李丹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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