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5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汕头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11月8日被汕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月24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有受贿罪,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3月至2017年7月担任汕头市**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汕头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所送人民币17万元、收受汕头市**所原所长蔡某某所送人民币18万元,合计人民币35万元。具体如下:
2008年年初,刘某某在与汕头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闲谈中,提及其妻子方某某要购买小轿车代步一事,黄某某即向刘某某钢表示购车款由其承担。后黄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下后将钱交给方某某用于支付购车款。2008年3月,方某某向汕头市**公司购买了一部本田思域牌小轿车,支付购车款、保险、上牌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约170000元,车辆所有人登记在方某某弟媳汤某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DB5****。此后刘某某在与黄某某的一次会面时,向黄某某提起购买车辆总共花了170000元,黄某某随即表示要帮刘某某补齐购车款,并再送给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刘某某予以收下。该辆小轿车自购买后一直由刘某某家人使用,直至2017年3月该车辆被转售。期间于2008年12月,刘某某在审批**地产开发建设的**大厦1、2、3栋及地下室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在上述商品房预售项目尚未达到《广东省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关于“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的商品房预售条件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予以签批同意发放上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年12月10日、2009年2月23日,**地产先后取得**大厦第1、2栋及第1至3栋地下室车位,第3栋的预售许可证。
2013年8月,**所原副所长蔡某某被提任为所长。蔡某某为感谢时任市**局局长刘某某对其职务提拔的帮忙并争取得到更多支持,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夕均到刘某某的办公室,每次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先后送了6次,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刘某某对蔡某某上述所送财物均予以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
刘某某在因收受蔡某某财物被汕头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地产黄某某所送财物人民币170000元的罪行。
案发后,刘某某向汕头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汕头市**局机构编制相关文件、刘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任职材料,声明、情况说明,涉案车辆购买、出售、保险相关材料,汕头市**房**,蔡某某任命、提拔会议记录等资料相关辨认材料等;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4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栋**房;
2、本案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叁页;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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