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士德,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4221967********,汉族,专科文化,2014年9月任寿县**医院**门诊部主任,2016年10月兼任寿县**医院**科负责人,2018年8月被免去**门诊部主任职务,2020年6月20日被开除公职,住安徽省寿县**镇**建材城。因涉嫌受贿罪,寿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对刘士德采取留置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2日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士德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负责筹建**二科的时任寿县**医院**门诊部主任刘士德在蚌埠市开会时认识了蚌埠**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附院)杨某某,并与杨某某商议以**二附院专家帮扶形式与寿县**医院共建**二科,利润由寿县**医院和**专家各分成50%。同时,被告人刘士德和杨某某二人私下约定,杨某某从**专家利润分成款(即专家劳务费)中拿出40%作为感谢费付给刘士德。此后,刘士德向时任**医院院长李某某汇报了**二附院有意与**医院共建**二科。**医院研究后决定同意与**二附院合作,并决定由刘士德负责**二科管理与运营。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经被告人刘士德核算、报批和申请拨款后,寿县**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利润分成款(即专家劳务费)分13笔共计1999675.4元汇入杨某某诊所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杨某某按照刘士德提供的银行账号,以汇款、转账和存现等方式给予刘士德感谢费996377元。被告人刘士德将此款项收下后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聘用合同书、寿卫计(2018)110号文件、寿医(2018)19号文件、会议记录、合作协议、专家劳务费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戴某某、陈某某、代某某、邱某某、何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刘士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德担任寿县**医院**门诊部主任和**二科负责人期间,利用在筹建和管理**二科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9963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士德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捌册。
3.换押证壹份。
4.寿监(2020)17号关于给予刘士德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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