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四川省**市人,住**区**路****小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仁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10月,刘**在**市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信息化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市医院项目招标上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成都中联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曾**、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金盘公司”)代*、四川省眉山市金硅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硅谷公司”)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0万元。
(一)收受中联公司曾**所送现金77万元
1.2012年年底的一天,刘*在成都高新区软件园收受中联公司曾**所送的现金30万元。
2.2014年夏天的一天,刘*在成都高新区软件园收受中联公司曾**所送的现金24万元。
3.2015年5月的一天,刘*在成都双流区麓山大道南山美树小区门口收受中联公司曾**所送的现金23万元。
(二)收受金盘公司代*所送的现金134万元
1.2015年3月的一天,刘*在眉山美克美家酒店收受金盘公司代*所送的现金70万元。
2.2015年7月的一天,刘*在眉山市东坡区远景楼附近收受金盘公司代*所送的现金32万元。
3.2017年5月的一天,刘*在眉山市北门加油站附近收受金盘公司代*所送的现金6万元。
4.2017年10月的一天,刘*在眉山市北门加油站附近收受金盘公司代*所送的现金26万元。
(三)收受金硅谷公司徐**所送的现金9万元
1.2012年,刘*先后三次在眉山市东坡区时代广场金硅谷公司收受金硅谷公司徐**所送的现金共计6万元。
2.2012年年底的一天,刘*在眉山市琼海路金硅谷公司附近收受金硅谷公司徐**所送的现金2万元。
3.2013年年初的一天,刘*在眉山市琼海路金硅谷公司附近收受金硅谷公司徐**所送的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管辖、强制措施等文书,中联公司项目标资料,金盘公司项目资料,金硅谷公司项目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曾**、代*、徐**、邓**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眉山市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耗材、设备采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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