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Z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处处长,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等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合肥**沐浴有限公司、合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70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2.合肥**娱乐管理公司负责人金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1年至2019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45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3.合肥**快捷宾馆负责人夏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4.安徽**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赵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5.合肥市蜀山区**浴池负责人贾某甲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6.合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贾某乙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3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7.合肥**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鲍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2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8.合肥市蜀山区**休闲会所管理人员宋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9.合肥市蜀山区**歌城负责人张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委托段玲宏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10.安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臧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经营场所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关照,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分多次共计送给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长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接受调查期间,刘某某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20年10月29日,刘某某将违法所得退缴至长丰县监察委员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金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