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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8〕2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蚌埠市***验船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出具船检证书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上半年和2016年下半年先后二次向安徽省怀远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索取人民币计3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某因其公司的一艘船舶的船检证书请求被告人刘某某尽快出具证书,被告人刘某某以让陈某某归还借款的名义,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10000元。

二、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所住小区遇到陈某某,其以让陈某某赞助自己孩子上学租房为由,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我院退交受贿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河船舶检验报告;安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决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刘某某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书等;

2.证人陈某某、邵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继彬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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