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现住湖北省南漳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2005年至2012年期间,肖某甲(已判决)带领张某某、曹某某、胡某某、肖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实施了以非法拘禁手段为他人讨债、殴打洪某某并鸣枪示威、开设赌场、打砸采砂开票处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被判刑,在团风城区有了恶名。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认识肖某甲后,便和马某某(已判决)跟随肖某甲做事。后肖某甲以免费就餐和出资开房、给费用等方法将刘某某和林某某、甘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网罗到身边,在团风县域内持续开设赌场、放码,谋取了大量非法利益。至此,一个以肖某甲为组织领导者,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曹某某、林某某、王某乙为积极参加者,吴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甘某某、朱某某、肖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加入该组织以来,带领马某某在肖某甲组织的安排下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和在赌场放码、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其中,刘某某带领马某某于2015年和2016年在肖某甲开设的赌场上为其放码、于2017年介绍吊机船为肖某甲转运黄某某垄断销售市场,为**组织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肖某甲、马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刘某某在肖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1.2015年开设赌场案
2015年6月至2015年下半年期间,肖某甲先后在团风县**地下室、**二楼、团风县**宾馆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的人数不少于20人,持续20余天。肖某甲在赌场内当“皇帝”,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带领马某某在赌场内“放码”,安排吴某某、朱某某等人放哨。肖某甲在赌场采取从赢家提成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2016年开设赌场案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肖某甲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新洲区**茶场、**茶场以及团风县**乡**村、**村、**村、**镇**村**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不少于20人,持续数10场。肖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带领马某某在赌场“放码”,安排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赌场上收、赔钱、放哨。肖某甲等人通过抽头提成、放码收高息的方式获得不法利益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马某某、汪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采矿罪
2017年3月,肖某甲与陈某甲(已判决)商议将秦某某(已判决)等人盗采的黄某某全部买断,再通过新洲区陈某乙码头过驳的方式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后肖某甲带领林某某等人通过拦截并驱赶外来购砂船只、打砸秦某某“开采公司”开票指挥部、打砸采砂船,最终垄断了团风县举水河黄某某销售业务。肖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吊机船转运黄某某,刘某某便带领马某某联系戴某某(已判决)带吊机船到陈某乙码头进行黄某某转运,并从中获利10万元。肖某甲等人在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份期间,通过销售盗采黄某某获得巨额非法利益。经湖北**有限公司鉴定,盗采黄某某价值为5338.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肖某甲、马某某、戴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刘某某在肖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寻衅滋事
2017年5月份至8月份之间的一天,肖某甲发现秦某某的“开采公司”安排大型运砂船进入举水河采区装砂,便安排林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丰庆荍在采区聚集人员,肖某甲亲自带林某某、张某某、甘某某、汪某某、王某甲、江某某、王某丙等人聚集到采砂现场。随后肖某甲带人乘转运船手持羊镐对运砂船只和采砂泵船进行驱赶,直至将举水河道内的船只赶至长江口才罢休,其他人员在岸上摆场造势。其中,肖某甲登上韩某某的单吸砂泵船后,手持羊镐辱骂船上工作人员,用空啤酒瓶打砸泵船玻璃,致使船玻璃被砸破,船上员工姜某某右脚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同案人汪某某、林某某、甘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赌博
2016年7月13日,肖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和马某某到武汉市汉口火车站背后的空地平房开设的赌场上“放码”,该赌场通过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2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现场抓获赌博违法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同案人马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向团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开设赌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检察官:钟文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南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27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团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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