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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93********,大专文化程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互动部互动专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芜区长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路**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于当日16时25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抽取静脉血。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80634****;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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