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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8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4时50分,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S**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镇**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为87mg/100ml。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8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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